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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文格式规范化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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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公文格式规范化的必要性公文格式规范化的必要性,首先是由公文的性质决定的。我国党政机关的公文具有“特定效力”或“法定效力”,这就意味着其具有法律承认与授与的效力,并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具有强制性,这是其他文字材料所不具有的特性。这种特性应该有特定的表现形式——规范的格式与之相适应,以维护和保证公文效力的发挥。其次是公文的办理所需要的。每一件公文都需要办理,在办理过程中。
作者 沙增斌
出处 《秘书工作》 2000年第4期23-24,共2页 Office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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