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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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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12年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五条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接收单位归属确定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的安置和派遣。
出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2年第23期17-23,共7页 General Office of the Shaanxi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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