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用强制性的规定换来人们对刑法的遵守,以期社会上违背道德的事件更少发生是无效的,也违背了亲社会行为发生的客观规律。刑法规范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最后适用的规范,其他规范未适用或不完备时刑法不能介入,将"见危不助"行为入罪违背了"可替代"性原理,还会带来巨大的司法成本。经过刑法谦抑性审视后,"见危不助"行为不应被犯罪化。培养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提升人们的道德修养,完善鼓励见义勇为的措施才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出处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第4期52-56,共5页
Journal of Hebe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ublic Security Police
基金
2011年度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当下社会伦理道德与法律责任关系之探讨--以"见死不救"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为例说明>(2011XZYJS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