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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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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结合物价上涨和劳动者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原“夏季防暑降温费”改为“高温津贴”,同时对高温津贴标准、发放时问进行适当调整,并按规定改变高温津贴的列支渠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出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2年第23期25-26,共2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Jiangxi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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