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由选民(选举单位)直接行使对代表的罢免权的方式,是建立在直接民主的理想观念和制度模式基础上的,虽然在价值层面上体现了较高的民主程度,但从制度实践的角度看,它所需要的客观实现条件已经消亡,与我国社会物质生产的发展现状以及现阶段国情不相符合,致使现行代表罢免制度在实践中已经陷入了既不宜将就现状又无法有效改善现状的两难困境。因此,完善我国代表罢免制度的根本出路并不在于强化代表与选民的关系,而在于实现从直接罢免方式向间接罢免方式的转变,具体而言,就是在完善选举制度的前提下,在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增设一个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司监督和罢免本级人大代表的职能,代表选民和选举单位行使对代表的监督罢免权。
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2000年第2期8-12,共5页
Jiangsu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