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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借用工的工资福利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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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5年5月,罗某从乐至县某厂调人乐至县某国有公司(以下称公司)下属一家集体商店(以下称集体店)工作,系集体所有制固定职工。罗某调入集体店以后,经公司领导与集体店领导口头协商,将罗某借到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罗某被公司借用时,月工资加各项津补贴68元。罗某被公司借用期间,由集体店按公司调资文件调资,到1996年12月罗某的月工资已调升为553元。从1985年5月起到1993年3月止,由公司将罗某的工资拨付集体店,罗某在集体店领取工资;1993年4月以后。
作者 刘森林
机构地区 乐至县劳动局
出处 《劳动理论与实践》 2000年第8期32-3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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