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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中心乡村社会秩序的建构——以明清时期两湖地区为考察对象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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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明清时期以江西籍为主的移民进入两湖地区,其开发的重点区域是江汉—洞庭湖平原和西部山区。随着人口的繁衍,发展到设置共有地,发育成完整的村落。受两湖地区山区、丘陵和平原错综相间的地理环境影响,形成散居与聚居并存的聚落分布形态,其聚落兼具宗族性和地域性。在农业开发过程中,赋役不均和资源紧张的问题显现出来,表现为紧张的土客矛盾和族群矛盾。随着政府人口和赋役制度的调整,长期的杂居共处,土客矛盾日益消融,族群关系得以调适与融合,开始构建起稳定的多中心互嵌的乡村社会秩序。多中心即指多个权力中心和组织体制治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包括乡政、宗族、水利和市场。四个中心相互独立且自主运行,有着互不统属的清晰逻辑,呈现出多极化的态势。但是在不流动、缺乏社会分化的传统两湖乡村农耕社会中,各个中心又相互交叠,互相融通与利用,呈现出互嵌的状态,表现为价值共融、资源共享、权威共享,从事合作性的乡村社会公共活动,维持乡村社会秩序。这种秩序形态的形成,与乡村社会秩序形成的基本因素密切相关,即地理区位、居住格局、经济形态、水利模式等,是在以北方政权为中心的大共同体形态和以南方血亲为纽带的宗族小共同体形态之外的又一种乡村秩序形态类型。
作者 吴雪梅
出处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131-140,共10页 Journal of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晚清至民国时期两湖地区乡村社会共同体与乡村治理研究(3154101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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