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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处理审议意见 促进依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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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法院、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主要负责人都是由本级人大任命,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种监督中最具法律效力和最高层次的监督。监督的目的,就是为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作者 陈金玉
出处 《人大论坛》 2012年第11期22-2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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