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面子文化与司法的关系究竟呈现何种面相,学者与法官基于不同的视角,从理论上和实务上完全可以给出对立的解释。从理论上讲,面子文化消解了法律的普适性与平等性,与司法的本性不符,甚至对立,因此,面子文化对司法具有很大的破坏性。但从实务上看,法官如果能利用国人的面子心理,巧妙地运用面子艺术,则可以在促使当事人息诉服判、达成调解和积极执行等方面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而合乎社会和谐的政治要求。面子文化与司法的这两种对立的关系,深刻地了反映了法治理想与当今司法改革中的现实举措所存在的内在张力。
出处
《法治研究》
2012年第12期115-120,共6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司法部课题"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司法运作与面子文化研究"(项目编号:09SFB2005)之研究成果
南京大学985三期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