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选择沪深三家上市公司作为实例,说明一些上市公司通过投资性房地产进行盈余管理,以达到避免亏损、业绩下降或退市风险警告的目的。因此认为,为了降低上市公司利用投资性房地产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从会计准则制定角度看,必须限制投资性房地产与自用房地产之间进行转换的时间间隔,为公允价值应用制定更加严格的约束条件;从监管的角度看,必须聘用专业人士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且监管人员需要特别关注投资性房地产所占比重大、变更后续计量模式、当年新增或减少投资性房地产较多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
出处
《财会月刊(下)》
2012年第12期3-5,共3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基金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科研项目"企业社会责任的披露与监管"(项目编号:2012XJQ008)
北京市教委提高科研水平项目(项目编号:00691054430104)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