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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南昌市广告行业税收征管的探索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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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计税依据问题目前,广告公司经营方式有两种,一是自营广告业务,二是代理广告业务。对自营广告业务取得的收入,按全额征税。但对代理广告业务取得的收入,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代理广告业务的差额纳税规定,对税收征管会有什么影响呢?笔者在征管信息系统中随机查询了几家广告公司(代理广告)2009年的纳税情况,(如下表)。
作者 何云
机构地区 东湖区地税局
出处 《审计与理财》 2012年第12期49-5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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