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条例》从监督检查职权、案件管辖、案件查处等方面,对执法监察工作作了全面系统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发展改革、公安、监察、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协同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有违法或不当的国土资源行政行为,应建议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变更或撤销。《条例》强调,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在工作中存在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压案不报,
出处
《浙江国土资源》
2012年第12期30-3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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