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小保:
我和几位同学被某开发公司聘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我们发现,该公司的集体劳动合同有些重要条款并不明确。例如,关于工薪报酬,并没有具体的月薪数额,只是笼统规定“工资按公司盈利状况确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分别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干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请问:现在集体合同“标准”不明,个体合同如何参照?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12年第12期4-4,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