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意义上的"容隐"是指一切包庇隐瞒犯罪的行为,"亲亲相隐"专指一定范围内亲属之间和主奴之间互相容隐的法律,不能以"容隐"简称"亲亲相隐"制度。"亲亲相隐"既包括沉默、隐瞒的权利和义务,也包括庇护等权利和免除责任等权益。中国古代"亲亲相隐"的制度至晚始于秦律,至汉宣帝时发生重大变化,至唐代成熟、定型,元代时将违背"亲亲相隐"的行为归为"干名犯义"。
出处
《中国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191-199,共9页
Journal of Chinese Historical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