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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民事诉讼的社会效益——对安康民事案件执行现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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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构建和谐社会决定了家人、邻里、劳资或者具有长期合作关系,契约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纠纷解决。首先应当考虑社会效益的价值追求,以真正化解矛盾和纠纷。人民法院通过简易陪审团审理或早期中立评估模式促成当事人和解,使当事人关系恢复如初,追求"恢复性正义",实现民事诉讼的社会效益价值。
作者 吴亚娥
机构地区 陕西安康学院
出处 《人民论坛(中旬刊)》 2012年第12期120-121,共2页
基金 陕西省教育厅课题"安康民事案件执行方式特点研究"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09JK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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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齐树杰,黄斌.“德国司法改革的新动向”,《人民日报》,200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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