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能源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是能源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的主要手段,但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矿业权有偿取得因素中各项税费性质模糊,定位相互矛盾等问题。要理顺能源矿业权有偿取得对价,要从其理论基础入手分析。相对而言,可持续发展的自然资源价值观理论更能建立起合理的能源矿业权有偿取得对价,应在此基础上,厘清当前能源矿业权有偿取得各项税费的性质,将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整合为权利金,增加资源耗竭补偿成本,提取部分企业税收并与原相关费用共同构成生态补偿成本。
出处
《开发研究》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135-138,共4页
Research On Development
基金
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能源矿权价格构成与收益中的区域利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2E081)
陕西省教育厅项目"陕西能源价格改革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1JK019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