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证券法》中的附属刑事条款 ,没有完整的罪状 ,更无明确的法定刑 ,只有“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笼统规定。用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衡量 ,这些条款还不是认定证券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直接法律依据 ,只是提示性条款。其适用依赖于现行刑法的规定 ,即对证券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办法都应依据现行刑法。在此基础上 ,本文探讨了《证券法》
出处
《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0年第7期118-124,共7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