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村民选举纠纷的数量渐成上升之势,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存在的大量违法行为侵害了村民的选举权,对国家的村民自治制度构成了威胁。有权利必有救济。当村民的选举权受到侵害时,法律理应设立一套完善的救济机制,但从我国现行的法律状况来看,村民选举权的救济机制并不完善,村民选举权受侵害现象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乡村民主化进程。因此,村委会选举中的权利救济制度的建立是当前村委会选举工作中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主要内容,应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建构相应的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从而从制度安排上保障村民选举权利不受侵害。
出处
《商情》
2013年第4期192-193,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