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撤销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需要从理论上和法律上解决的情形。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应有扩大化的趋势,除管理人外,债权人、监督人都有可能在特定的情况下作为撤销权的主体。在理解可撤销行为的类型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形,考虑可撤销行为发生当时的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从而更好地确定可撤销行为的种属。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稳定的角度出发,应当对破产撤销权的追索期间和诉讼时效进行合理的、明确的界定,应考虑破产法上的撤销权与民法上的撤销权的有效衔接。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91-94,共4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