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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继承权宽宥制度的重新思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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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宽宥制度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且适用条件也较为苛严,限制了被继承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也剥夺了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机会与可能,更与我国鼓励违法人员及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人员弃恶从良、改恶从善,促进社会、家庭和睦团结的法律宗旨相违背。只有贯彻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来构建恢复所有已丧失继承权的宽宥制度,始能有效保护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权利的实现。
出处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140-149,共10页 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点研究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项目编号:10JJD820009)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徐国栋主编的《绿色民法典草案》第一编第四分编第25条.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法(民)发[1985]22号)第13条.
  • 3《台湾“民法典”》第1145条.

同被引文献74

引证文献5

二级引证文献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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