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香港填海造地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所确立的"凌驾性需求原则"有效阻止了香港填海造地的肆意扩张。香港人为保护海港所成立的"海港保护协会"以及香港公民的积极参与有效避免了维多利亚港及其他海湾所面临的多次大范围围填。香港在填海造地过程中严格的审批程序、保护权益人程序减少了填海造地引发的资源风险、环境风险和社会风险。我国内地应当借鉴香港填海造地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经验,改变我国当前填海造地法律规制的混乱与缺失局面。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44-51,共8页
Law Science
基金
201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海洋战略中填海造地的法律规制研究"(编号:CFX096)的成果之一
上海政法学院"央财项目城市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科研基地"项目
上海市教委经济法学重点学科的资助(编号:J5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