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比较,对于行政诉讼的发展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通过比较可以看到,三大诉讼无论在制度本质、制度基础还是在制度的基本原则上,都呈现出共同特点。而由于诉之起因不同,争议主体地位的差别及三大诉讼中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的不同,三大诉讼又呈现出明显不同,这种共同与不同实质表明了诉讼制度在公权崇拜与人权保障中的摇摆不定,也决定了三大诉讼的区分是绝对的,融合则是相对的,而这一结论对于行政诉讼的学科发展有着重要价值。
出处
《行政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69-74,共6页
Administrative Tribune
基金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难点与对策研究>(2011JCKT016)
山东工商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路径研究--基于法治的视角>(2011QN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