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交强险条例》为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设定了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以此实现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双重立法目的,并对违反强制投保义务者课以行政制裁。但在司法实践中,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致损时,法院往往不问归责将交强险限额内的责任风险归由违反强制投保义务者承担,既造成交强险与侵权法律关系的错位,又误释了强制投保义务的性质及其法律责任。这一错位与误释在周伟峰案中尤为典型。
出处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69-73,共5页
Journal of China National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