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车间在包装自己种的大米和包装收购来的农产品,这两部份前者是免税的,后者是按13%交税的,这期间公司车间买一些工具我们人了费用,而开回的发票是专用发票,我们可以抵扣其进项税,请问,这个进项税我要分开算吗,用于生产免税的产品,我们要做进项转出吗?与交税的产品该怎么分配这笔进项税?税法上不是说用于生产免税的东西,在其生产和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进项税额都不可以抵扣吗?请问针对性我公司的情况,应该依什么来分配,是他们每月的产量吗?还是每月的销量?
出处
《财会学习》
2013年第1期31-3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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