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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认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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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丢失枪支"不是客观行为,但属犯罪成立前提,包括遗失公务用枪及公务用枪被盗、被抢、被骗等各种情况;"不及时报告"是本罪的客观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明知枪支丢失后,在具备客观条件时,没有以最为快捷的方式将枪支丢失的情况予以报告。只有当"不及时报告"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严重后果"属于构成要件而非客观处罚条件或"超过的客观要素",行为人对于"严重后果"有所认识但对其发生只持放任的态度。
作者 肖中华
出处 《法治研究》 2013年第1期30-41,共12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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