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是我国当前司法上非常重视,理论上却研究不多的问题,这一问题的研究在死刑案件中更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启示性意义。死刑适用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评价因素和标准完全不同,对后者的评价并不需要完全以刑事法律的明确规定作为基本依据,也不需要在准确理解和严格遵守刑事法律规定的要求下进行评价,相反,后者是以刑事法律之外的因素作为依据并根据其他标准进行基本的分析评价。在死刑问题上必须注意民意的价值和作用,对于民意进行有效地疏导,为实现死刑适用的社会效果以及为死刑适用社会效果的正确评价创造条件。
出处
《法治研究》
2013年第1期54-65,共12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黄晓亮副教授主持的201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青年项目"死刑限制的宪政分析研究"(11CFX05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