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环境刑法的观念已经远不能满足惩治环境犯罪形势变化的需要。应结合环境刑法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需要,实现环境刑法观念转型,摒弃原有的传统人类中心主义、静止文本主义和单一法律部门立法主义的环境刑法观念,树立开明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环境刑法观念,并且在立法和运作中坚持动态、综合的环境刑法观念。
出处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第6期107-112,共6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Qingdao Municipal Committee and Qingdao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