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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上访委托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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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县乡人大代表接受群众上访委托应该是义不容辞的职责。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第三条第一款“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的权利和第四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五款“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规定,
作者 朱新峰
机构地区 青河县委党史办
出处 《新疆人大》 2013年第1期35-3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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