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胡东萍读者:单某与王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标的为石膏粉。非国家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商品,所以此合同并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此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单某没有进行注册登记就擅自生产石膏粉,只是违反了工商部门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应依法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制裁。因此。单某与王某签订的买卖合同仍是有效的。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3年第3期62-62,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