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引言我国水上货物运输法律适用实行"双轨制"。《海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这就是说沿海货物运输不适用《海商法》第四章的规定,第四章仅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除《合同法》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的规定外,我国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上缺乏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海事法院审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时只能适用《合同法》第十七章的规定,而该章适用于所有的运输方式,不能体现水路货物运输的特点,且条款内容较为原则,难以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故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水规》)值得探讨。
出处
《世界海运》
2013年第1期52-5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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