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新的金融犯罪也随之不断出现,基金犯罪便是继证券、期货犯罪之后的又一新型金融犯罪。我国《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犯罪的规定与彼此衔接上存在诸多不足。对其进行完善与构建,应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摒弃脱离实际的过度超前型立法,直接将基金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将典型的、成熟且稳定性较强的基金犯罪规定的在刑法典中,且在以后的"刑法修正案"中进一步予以明确及完善。
出处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13年第1期42-44,共3页
Journal of Liaoning Academy of Gover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