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著作权法将"个人使用"视为法定免责情形的合理使用行为。伴随数字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使用是否依然合理"乃至"著作权法是否还需要个人使用"等问题成为著作权法极具争议的课题。个人使用推动信息在社会文化交往与互动中产生"涟漪"效应,在著作权生态关系中具有不容忽视的"公共"价值,同时在个人表达自由和私域自治等两个层面还具有重要的"个人"价值。在对个人使用进行价值考察时,不能脱离著作权生态关系。著作权人和使用者都是著作权关系的主体和参与者。就著作权人实现作品价值而言,应放在与他人及整个社会关系的联系和比较中加以衡量。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171-174,共4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南昌航空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著作财产权体系中的个人使用问题研究"(EA201214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