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理界定"龙头"一词,科学地界分"先导"和"主导"是理性看待"反垄断法"和"财政法"的首要前提。根据反垄断法和财政法的功能及各自发挥作用的独特方式,从理论上讲反垄断法是"先导",这符合解决市场危机的逻辑顺序,然而,由于价值判断的视角、基点不尽一致,加之我国所处的特殊发展阶段,因此,无论在事实上还是理论上谁是"主导"无法判断。历史发展表明,我国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实际上是适当分离的,既不全然对立,更不是完全"耦合"。
出处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1期103-105,共3页
Journal of Wuh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