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医临床学鉴定专业性强,涉及到法律和医学等方面知识的综合应用。良好的沟通,是改善鉴定环境的重要措施,做好书面告知是一种重要方式。近年来很多鉴定机构在工作中增设鉴定人向被鉴定人告知的程序,有效地减少了当事人投诉。因此,进一步规范鉴定人的告知行为,从学术角度进行研讨,已经成为一项全新内容。1告知是鉴定人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出处
《中国法医学杂志》
CSCD
2012年第B11期57-58,共2页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Medic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