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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保安业务实践定性的合理性质疑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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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非法从事保安业务依照非法经营罪处理,缺乏合理性,而司法机关将其定罪的依据在于追求结果的同质性,忽视行为的同质性要求,将后果相当、行为相似的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中;非法经营罪的成立,必须以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为前提,就非法从事保安业务而言,其行为扰乱的并非市场秩序,而是社会管理秩序。对非法经营罪的理解,关键在于对"兜底条款"进行合理界定,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的正确理解必须坚持体系解释只含同类规则,只含同类规则只能是行为的同质性,而不能是结果的同质性;"兜底条款"中的"经营行为"应解释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行为,而"市场"是指"商品交易的场所",非法从事保安业务提供的是服务,而不是进行商品交易,因而缺乏满足"市场"的基本条件,其行为也不可能是市场行为。
作者 孙万怀 邓忠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77-84,共8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高水平特色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程(085工程)建设项目"资助 孙万怀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犯罪治理控制与形势司法犯罪化的反思>(项目号:11BFX1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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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7

二级参考文献55

同被引文献220

引证文献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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