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我国实施的首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在促进农村合作社的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合作社法》是首次制定,国情的不同决定了不能完全照搬其他地区与国家的合作社法,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在合作社治理机构方面,存在监督机构不健全、治理机构运行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鉴于治理机构是合作社的中枢,迫切需要修改《合作社法》予以完善。
出处
《农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27-29,共3页
基金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2年度课题
以构建河南省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促进中原经济区"三化"协调发展
项目编号2012-QN-362
河南科技厅软科学项目:122400450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