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类的冲突和纠纷从来就没停息过,诉讼不是唯一的纠纷解决方式,人们认为采用ADR比诉至法院更具有灵活性,更能契合当事人的需要,与诉至法院相比,ADR更便宜、更便捷。美国是现代ADR的发源地,欧盟作为一个整体对ADR的关注比美国稍晚一点,美国和欧盟的ADR各具特色。欧盟注重内部跨国家的ADR合作的建设,美国则通过一系列的法案来鼓励使用ADR。非诉讼机制具有长远和即时两方面的效果。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3年第1期25-30,共6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司法部200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涉台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构研究>(项目编号:09SFB5034)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