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出版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共生于著作权法内,但两者之间似乎存在着逻辑上的悖论。出版中的修改是否会侵犯作品完整权,法院的裁判也并非一以贯之。从规范目的来分析,出版者行使修改权具有正当性,其与法律保护作品完整权之目的并非全然不可调和。作者对出版者的修改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保护作品完整权可以被出版修改权所修正,但是出版者的修改必须要恪守合理的尺度。通过对出版中的编辑工作的类型化处理,能有效化解出版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之间的悖论。
出处
《科技与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2期48-51,共4页
Science-Technology & Pub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