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整程序虽然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基本理念,但是其制度构建和运行应该以妥善处理私人利益为前提。在重整程序中,各类私权主体的法律地位和利益诉求各不相同,立法应该充分考虑到彼此的差异,根据具体的情况给予不同的主体不同的评价和调整。我国《企业破产法》在私人利益的调整规则方面存在较大的不足,有待理论的深入研究和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出处
《湖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66-69,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Hunan
基金
山东政法学院资助课题"股东在破产重整中的法律地位研究"(2011F023B)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