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罚款作为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一,其基本功能是排除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本次修法再次调整民事罚款的规定,但罚款金额大幅增加所伴生的利害影响很可能会导致法院进一步加强对罚款的控制,这会加剧法官避免使用罚款的心理。为保障被罚款人的权利及实现罚款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立法预期,有必要改变目前的程序设置,通过司法解释引导罚款制度从"立法粗化――院长控制"的结构向"细化规定――程序控制"的结构转型。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46-52,共7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北京师范大学985工程公共安全政策与社会稳定法治保障平台项目"社会和谐稳定的法治保障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