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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所有权的归属规则与物权立法的制度缺失——以媒体恶炒发现乌木归个人所有为视角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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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吴高亮发现乌木后,认为应当取得所有权。于是,媒体先是叫屈,继而放大政府与民争利是一种"选择性执法"的观点。乌木属于埋藏物,而非吴高亮理解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专家认为的天然孳息。乌木被发现于承包的集体土地之内,意味着乌木埋藏的"埋藏物空间固定"、"埋藏物环境"等环境性因素的存在,作为至关重要的一个前置性因素,与古生物化石、矿产资源、文物的核心区别是代表的利益差别。《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的"无主埋藏物归国家所有",在《物权法》第114条处理中倒退为按照遗失物处理,媒体不适当地为主权先占理论张目,扩大废弃物捡拾侵权、采蘑菇、挖奇石的资源合理利用的非正当推演逻辑,是缺乏媒体社会责任的表现。
作者 王建平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91-97,共7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3

  • 1杜玉飞.《乌木国有,奖你七万》,《成都商报》2012年7月4日,第30版.
  • 2《物权法》第107条、第109条-第113条.
  • 3《物权法》第114条.
  • 4李丽,徐霄桐.《法专家激辩天价乌木归国家还是归发现者》,《中国青年报》2012年7月7日,第3版.
  • 5《瑞士民法典》第724条.
  • 6《意大利民法典》第820条.
  • 7《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8月25日通过,2011年1月1日施行)第2条第二款.
  • 8《矿产资源》,《百度百科网》,http://baike.baidu.corn/view/36343.htm,2012年7月6日访问.
  • 91996年《矿产资源法》第3条.
  • 10.《孟子·尽心下》[M].,..

同被引文献190

引证文献23

二级引证文献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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