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宋代"鞫谳分司"的司法体制经由徐道邻、戴建国、陈景良等学者的发挥,已为学界普遍接受。徐道邻先生所理解的"分司"基本上是组织意义上的,而戴建国教授则进一步提出"功能"分司说,这两种观点并不矛盾,而是分别概括出宋代"鞫谳分司"的两种存在形态。另一方面,这两种说法都把"分司"定位在官员层次,而忽视了宋代司法过程中胥吏这一群体所处的独特地位及其所发挥的重要功能,因而在一些材料的解释上出现困难。实际上,宋代的"鞫谳分司"主要体现在胥吏层次,官员之间的分职并不严格。另外,从历史上看,宋代的"鞫谳分司"在其产生、结构和功能诸方面都与魏晋时出现的"鞫谳分司"存在很大区别。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154-160,共7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