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部分规定体现了现代婚姻家庭法平等、自由、公平、安全与效率价值取向。但其婚姻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范围较窄;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由夫妻双方按份共有;养老金期待利益及夫妻一方的工作单位为该个人补充缴付相应部分的养老金未纳入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未区分个人婚前财产婚后所生孳息是否包含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动而一律规定为个人所有;未优先保护婚姻家庭的住房权而否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家庭共同生活居住用房行为效力等,不符合现代婚姻家庭法的价值取向,应当予以修正。
出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80-86,共7页
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度重大科研项目(2010-X2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