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污染环境罪的主观责任探疑 被引量:8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一、罪名沿革污染环境罪,是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的罪名之一。它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近年来,一些地方为获取眼前利益.不惜采取以污染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式”生产模式,对当地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环境造成了极大损害。
作者 周海浪
出处 《人民司法》 2012年第23期31-35,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黄太云.《刑法修正案(八)》解读(二)[J].人民检察,2011(7):49-63. 被引量:64
  • 2冯军.污染环境罪若干问题探讨[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6(4):19-21. 被引量:37
  • 3卢志坚、袁同飞:“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到‘投放危险物质罪’ -国内首起投放危险物质罪案件定性追诉始末”, 《江苏法制报》2009年9月22日第4版.
  •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2期)》,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7页.

二级参考文献1

  • 1田宏杰等撰稿,赵秉志.刑罚总论问题探索[M]法律出版社,2003.

共引文献98

同被引文献35

引证文献8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