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陪审团模式和参审模式为典型代表的域外陪审制度,在陪审员选任条件、权力行使程序、裁判案件范围等制度设计上,凸显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民主、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价值需求。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政治性有余而司法性不足,其在设计理念、功能选择、制度安排方面行政化色彩浓烈,这与民主、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相去甚远。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域外陪审制度中的合理性因素,摒弃全能主义的国家管控模式,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政治色彩,修正制约其司法功能有效发挥的诉讼机制,满足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91-94,共4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