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是指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土地的使用人将房屋的产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而取得的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等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问题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出处
《上海房地》
2013年第1期50-51,共2页
Shanghai Real Est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