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众所周知,公路行业主管部门对于法律法规的敏感度并不高,直到面临一线工作中的涉路法律难题,才会开始重视。一线公路部门极少设置有专职法务人员,即便有,流于形式居多,而聘请的代理律师,由于缺乏对行业有深入了解,所起到的作用也十分有限。被授权后的新部门随着2 011年7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公路保护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全面实施(以下简称“条例”),公路竹理机构被法规授权,依法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出处
《中国公路》
2013年第1期82-8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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