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人为本"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我国司法工作中,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就必须完善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利。为此必须做到: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或自诉人为被告人利益而提起的抗诉或上诉案件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明确规定以"恶意抗诉"给被告人加刑应被追究责任;对某些发回重审的案件应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修善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规定,明确规定不得通过再审变相加刑。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2期86-87,共2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