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产权可划分为公共财产权和私有财产权,两种财产权的并存是矫正财产分配不公与推动社会发展的必要前提。但法律对两种财产权规定的倾向性应有所区别。由于公共财产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公平,其实现形式主要是国家财产权和集体财产权,为了防止财产的浪费和权力的滥用,对于国家财产权和集体财产权应予以保护,但重在限制和监督;而私有财产权容易受到来自公权力或第三人的侵害,又很难实现自力救济,所以对私有财产权应予以限制,但重在维护与保障。
出处
《求索》
CSSCI
2012年第12期247-249,共3页
Seeker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项目:"成渝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行政立法问题研究"(SWU1109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