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私法环境权是保护和维持民众生活环境利益的权利,在发生权利受侵时,法律需要在私法主体之间作出符合公平正义的利益安排。私法环境权的人格权属性问题实质上解释选择问题,其结论不存对错之分,只有优劣之别,能够与现有民法体系和原则实现最大匹配的解释就是最优选择。私法环境权的确立会与物权、其他具体人格权存在法条竞合现象,在适用法条时,应遵守私法自治原则,由当事人自主作出选择。
出处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13年第1期86-91,共6页
Academic Forum of Nandu:Journal of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of Nanyang Normal University